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原告主張被告之熊貓平台在計算報酬總額、進行費用調整是黑箱作業,違反承攬合約中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法律精神,原告額外加碼獎勵全數歸零,還無故或沒有詳細說明就被進行費用調整,造成原告嚴重經濟損失為由,爰訴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而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5頁),
復未有證據可證兩造有約定本院轄區為契約履行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
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