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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邱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之熊貓平台在計算報酬總額、進行費用調整是黑箱作業,違反承攬合約中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法律精神,原告額外加碼獎勵全數歸零,還無故或沒有詳細說明就被進行費用調整,造成原告嚴重經濟損失為由訴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而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復未有證據可證兩造有約定本院轄區為契約履行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