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28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子寬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係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燕巢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道路
交通事故資料
可憑(本院卷第41-57頁),被告之
住居所則在屏東縣潮州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61頁),
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
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
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