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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陳子寬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係在高雄市燕巢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可憑(本院卷第41-57頁),被告之居所則在屏東縣潮州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