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玲嬌
上列
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1,179元及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1,179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原侵占之金額扣抵未領回之薪資後,被告保有之犯罪所得僅4萬1,179元,則原告所請求超出
上開金額之部分,不管有無理由,但
難認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是
堪認所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