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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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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30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胡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