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順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