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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3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葉俊吾  
被      告  張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