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8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伍元
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