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9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90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楊正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柒元、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