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9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靜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438元,及其中4萬8,292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其中1萬37元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惟被告如以6萬43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