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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建簡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孔利俞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駿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誠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部分,應補充判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於115年1月23日宣判,判決主文漏未就被告聲明請求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為准否之裁判,揆之前揭規定,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4條及第233條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