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孔利俞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駿陞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部分,應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
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於115年1月23日
宣判,判決主文漏未就被告聲明請求供擔保
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為准否之裁判,揆之
前揭規定,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4條及第233條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