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