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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甲生   
法定代理人  翁○顄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相  對  人  乙生   
法定代理人  乙生父 
            乙生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有勝訴之望,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求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扶助等情,有法扶高雄分會申請編號第0000000-D-015號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依前開規定得暫免繳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