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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2,3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2,3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起陸續向伊承租如附表B欄所示作業車,約定每月租金如附表C欄所示。被告未遵期給付如附表D欄期間作業車租金,尚欠如附表E欄所示租金及移動作業車運費新台幣(下同)13,650元,計為1,102,332元,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高空作業車租賃報價單、租賃暫出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卷第17至29、59至85、149至183頁),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承辦人蘇建安到庭結證明確(卷第125至130頁)。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日起(卷第10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台幣,本表價格均為稅後)
編號
【A】
租賃機具種類
【B】
每月租金
【C】
租賃期間
【D】
積欠租金
【E】
計算式出處
【F】
JLG直壁式1350SJP,41米
173,250元
111/11/08-112/02/0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560,175元
卷第108頁
Snorkel剪刀式SN07009,8米
15,750元
111/11/24-112/02/23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42,000元
卷第109頁
JLG直壁式8600SJP,26米
84,000元
111/11/25-112/02/2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224,007元
卷第109頁
SHINDAIWA電焊機310A,引擎 KUBOTA
26,250元
111/12/09-112/10/08

26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