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2,3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2,3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起陸續向伊承租如附表B欄所示作業車,約定每月租金如附表C欄所示。
詎被告未遵期給付如附表D欄
期間作業車租金,尚欠如附表E欄所示租金及移動作業車運費新台幣(下同)13,650元,計為1,102,332元,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
兩造間
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上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高空作業車租賃報價單、租賃暫出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卷第17至29、59至85、149至183頁),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承辦人蘇建安到庭
結證明確(卷第125至130頁)。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2月1日起(卷第10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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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11/08-112/02/0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 | |
| | | 111/11/24-112/02/23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 | |
| | | 111/11/25-112/02/2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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