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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張光怡
被      告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5,153元,及其中新台幣46,784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5,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如附表D欄所示時間,向如附表B欄所示電信業者,申辦如附表C欄所示門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經電信業者提前終止電信服務契約,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40,394元、小額代收6,390元及專案補貼款98,369元(各如附表E欄所示),計為145,153元未清償。上開債權業經電信業者讓與原告,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如附表F欄所示書證,並經本院核對相符無訛,是本院經調查證據結果,信原告主張為事實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行動通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153元,及其中46,784元自113年6月21日起(卷第137、13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編號
【A】
電信公司
【B】
租用門號
【C】
申辦時間
【D】
欠費金額【E】
證據名稱及出處
【F】
電信費
小額付款
專案補貼款
總計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104724
2,619
390
7,772
10,781
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3G_388專案_30M」專案同意書、10410月及12月電信費帳單(卷第11至22頁)。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101731
792
3,611
8,014
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_加值96_30M」專案同意書、1022月至同年4月電信費帳單(卷第23至37頁)。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101731
3,611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473
4,891
3,000
20,914
28,805
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048月至同年10月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卷第39至53頁)。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474
2,501
3,000
16,653
22,154
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048月至同年10月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卷第55至67頁)。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4721
20,076
23,361
43,437
債權讓與證明書、續約同意書【(4G_iPhone  6 30M專案)2599H30)(0309)】、1051月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卷第69至81頁)。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4721
4,350
5,702
10,052
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052月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卷第83至91頁)。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0538
5,165
8,346
21,910
債權讓與證明書、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1057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卷第93110頁)。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05315
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