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即 被 告 孫榮吉
即 原 告 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施正騏
李泰政
李淑卿
程玟瑄
黃雪清
蘇秀錦
劉良姻
蔡基盟
蔡王素絹
潘忠慶
邱傑
邱明
邱琦容
邱雅敏
邱郁方
邱靜莉
邱王青霜
杜邱靜惠
邱靜娜
陳美麗
王素雲
王勝雄
共 同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理 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民國
105年1月29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施正騏、訴外人
邱建太代表反訴被告及其他共有人向訴外人主富公司簽訂
租賃契約兩造約定反訴被告應
按比例給付反訴被告第1、2月租金為委任
報酬,及按月給付租金4%之手續費,被告
迄未給付等語。為此,
爰依兩造
委任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反訴。
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364萬868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反訴被告於113年2月7日即提起
本件本訴,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章戳
可稽(本院卷第7頁),而反訴原告於113年3月20日即已收受
上開起訴狀繕本(本院卷第59頁),本件於113年8月30日、同年10月23日、同年12月18日、及114年2月19日共計行5次
言詞辯論期日,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詢問反訴原告114年2月10日民事答辯㈢狀
所載訴之聲明之真意為何,反訴原告明確表示:要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不是另提訴訟等語(本院卷第450頁),然反訴原告於114年3月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反訴,有反訴
聲請狀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7頁),亦即於本訴審理已逾13個月,兩造於本訴所為攻擊防禦均已充足,被告始提出反訴,將使本件訴訟因反訴而延滯,不利於訴訟經濟,被告顯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自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