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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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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20號
原      告  洪依翎 
被      告  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雯 
被      告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4,63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35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