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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  上訴
即  被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簡易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3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繳費,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