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依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王心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