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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蔡策宇 
複  代理人  李宜樵 
被      告  盧宏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本金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128元。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82,996元(本院卷第103、118頁),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