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策宇
複 代理人 李宜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本金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128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82,996元(本院卷第103、118頁),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
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