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錦淵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
本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1870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原告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分配表之次序9之
違約金2,012,500元剔除後,重新分配。而原告因此可獲分配之利益為109,7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0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