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389號
即 原 告 劉志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君宜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2,285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