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瑲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61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