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依據前開協議第五點之第2項記載:「本協議衍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影本(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
可稽。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