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502號
原 告 李玟頤
李合佳
上2 人共同 李桑
原 告 李承哲
兼上一人 李沛軒
原 告 李錦芸
被 告 杜冠泯
訴訟代理人 黃一郎
被 告 凱威彈簧床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杜冠泯之
住所地為高雄市永安區、被告凱威彈簧床有限公司之設立址在高雄市永安區,車禍發生地點為高雄市旗山區乙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75、151、159頁),均
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併考量被告應訴之交通便利性、車禍調查之取證方便性,
爰依職權移送本件有權管轄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