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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5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欣興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竣尉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吳淮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租賃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甲車),於民國113年4月7日下午2時1分許,駕駛甲車在新北市石碇區文山路1段與無名路、石碇交流道口,因不慎自撞護欄,致甲車受損,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2萬元價值減損之損害。被告先給付8萬元賠償後,兩造於113年4月22日合意由被告再給付30萬元賠償,被告拒不給付,依兩造之合意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無合意,伊係遭脅迫,且甲車並未報廢,僅有維修,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甲車租賃契約、兩造於113年4月22日協商錄影音光碟及其譯文在卷(見本院卷第13-14、127-131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該光碟影像(見本院卷第156-158頁),勘驗內容如附表所示,可見訴外人即原告員工趙俊宇、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峻尉及被告3人於113年4月22日在被告住家大門外之公共空間討論甲車因被告駕駛行為損壞之賠償事宜,於討論過程中,趙俊宇先提議由第三人參與討論被告應賠償金額,被告表示不想將事情複雜化,遂接受趙俊宇及朱峻尉提出由被告賠償30萬元之提議等情認兩造間以就系爭事故造成甲車毀損之賠償事宜達成由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之合意,原告依兩造之合意主張被告應給付30萬元,應屬有據,被告抗辯兩造並無上開合意云云,並不可採。至被告另抗辯伊係遭脅迫,且甲車並未報廢,僅有維修,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云云,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被告就兩造上開合意過程係遭脅迫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觀勘驗內容,兩造討論地點係一公開場所,且趙俊宇及朱峻尉並未強令被告接受其等提議,係被告表示不願再將事情複雜化而自願接受趙俊宇及朱峻尉之提議甚明,至甲車有無報廢、原告請求金額是否過高,均不影響被告係基於其自由意志與原告達成上開合意之事實,被告空言抗辯,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合意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13年6月12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勘驗標的:原告提出檔名「(欣興租車)原證5-113年4月22日協商錄影音」
編號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6
(欣興租車)趙俊宇:沒有討論出個所以然來,所以是,我們是不是要,我們是要在這邊決定金額呢?還是明天找第三方公正的決定金額,因為你有疑問嘛?
2
00:15
被告:其實也不用那麼複雜化,因為談好就是談好,我也不想再讓你們為難,因為我知道拖越久你們越為難。
3
00:23
(欣興租車)趙俊宇:有一點。
4
00:24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這件事情,那我當初拖那麼久,就是因為行照問題呀!好,那現在這個也不糾結了,談好也是談好了。
5
00:34
(欣興租車)趙俊宇:那,好,那吳小姐,我們上次那個貸款這樣子有著落了嗎?沒有
6
00:40
被告:還沒有,他說要至少十幾間到二十幾間,所以我現在只能靠這條。
7
00:47
(欣興租車)趙俊宇:好,那。
8
00:52
(欣興租車)朱峻尉:沒有一個結論嘛?就是,因為…
9
00:55
(欣興租車)趙俊宇:吳小姐我坦白講,我自己也會怕,我懂你的疑慮,但是,假設我們現在走了,然後你是不是又忘記說,我們當初談好30萬,然後呢,我覺得行照也有問題,然後…
10
01:07
被告:不會不會不會,我們現在講清楚那就是這樣。
11
01:10
(欣興租車)趙俊宇:好,那…
12
01:11
被告:現在講清楚就是這樣了,我也不管行照了。
13
01:14
(欣興租車)趙俊宇:那你這樣子,你覺得我們處理方式你可以接受嗎?還是你覺得有更好的方式?
14
01:18
被告:我覺得不用太麻煩,就是這樣處理。
15
01:21
(欣興租車)趙俊宇:好,那小姐我跟你說,我們現在目前市場行情2020年的YARIS大概是41萬42萬。
16
01:26
被告:嘿。
17
01:27
(欣興租車)趙俊宇:然後我們那個時候有想說幫你,你已經先付八萬了,然後我們這台車報廢還有一萬,所以總共是九萬,然後呢,尾款是41-9萬是不是33萬?
18
01:38
被告:嘿。
19
01:39
(欣興租車)趙俊宇:對,然後呢,3萬我們有跟公司爭取了不要,3萬我們有跟公司爭取了不要了,我們就跟你實收30萬,看你能不能接受?
20
01:55
(欣興租車)朱峻尉:就是尾款,阿我們就跟你簽和解,等下我們打個LINE,就是文字,我們用文字,就是我們討論尾款30萬和解,你就直接這樣寫。
21
02:14
(欣興租車)趙俊宇:因為我們主要也是怕,我知道你不能信任我們,我們如果雙方建立在沒有互相信任的基礎上面,其實很難處理這件事情,吳小姐,你覺得尾款30萬你可以接受嗎?還是你覺得有沒有更好的方案?
22
02:31
被告:沒有。
23
02:33
(欣興租車)趙俊宇:那我們就照這樣走吧?還是…
24
02:35
被告:對,就照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