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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5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謝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08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0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申辦時間」欄所示時間向原告申請租用如附表「租用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如附表「欠費金額」欄所示金額未還。爰依電信服務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綜合卷內全部事證及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編號
電信別
租用門號
申辦時間(民國)
欠費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2月16日
電信費6453元及專案補貼款19563元,合計26,016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93至209頁)。
2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3月1日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59至191頁)。
3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3月1日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29至157頁)。
4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3月1日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95至127頁)。
5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電信費7,196元、小額代收款1,205元及專案補貼款29,933元,合計38,334元,原告僅請求38,144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51至93頁)。
6
遠傳
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電信費7,196元、小額代收款1,205元及專案補貼款29,933元,合計38,334元。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9至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