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084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5,0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如附表「申辦時間」欄所示時間向原告申請租用如附表「租用門號」欄所示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如附表「欠費金額」欄所示金額未還。爰依電信服務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
可稽,經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綜合卷內全部事證及證據調查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 | | | |
| | | | 電信費6453元及專案補貼款19563元,合計26,016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93至209頁)。 |
| | | |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59至191頁)。 |
| | | |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129至157頁)。 |
| | | | 電信費8,299元、小額代收款398元及專案補貼款28,833元,合計37,530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95至127頁)。 |
| | | | 電信費7,196元、小額代收款1,205元及專案補貼款29,933元,合計38,334元,原告僅請求38,144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51至93頁)。 |
| | | | 電信費7,196元、小額代收款1,205元及專案補貼款29,933元,合計38,334元。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專案同意書、加值專案申請書、加值專案同意書、111年4至8月綜合帳單(本院卷第9至4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