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趙梓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寄存送達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