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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
即周國忠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更正
訴之聲明
後,
訴訟標的
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故
本件
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