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宥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區○道0號344公里300公尺處南側向內側,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附卷
可稽,均
非屬本院轄區。是依
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