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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台灣優創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樂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蔡忬龍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66,241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59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