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