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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0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2年3月3日要同被告余盈君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被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按期繳納本息至113年7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今尚積欠本金473,07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仍不償還,而被告余盈君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6,930元
2.815%
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6,144元
2.81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共計:473,07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