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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0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7,148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30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合約書及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3年1月25日起即未清償,而附表二編號9自113年1月26日起、編號8自113年2月26日、編號3、4、6、7自113年4月26日起、編號5自113年5月26日起、編號1自113年6月26日及編號2自113年8月26日起,遲付之金額已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一之分期買賣契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原告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然其敗訴部分占原告請求金額之比例甚微,是經本院衡酌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各期未清償金額計算式
1
11,695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50+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2
10,545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3
10,54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4
10,545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1+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5
10,184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6
10,184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7
10,184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8
10,184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579+1,060+2,746+427+2,144+2,644
9~20
64,240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84×4+579×6+1,060×3+2,746+427×12+2,144×11+2,644×9
合計:
148,306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商品
分期金(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價(新臺幣)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剩餘未繳金額(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2,644 
30期
79,323 
自111年12月25日至114年5月25日
44,948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5公克
2,144 
36期
77,219 
自111年8月25日至114年7月25日
40,736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世界地圖1台兩黃金金條金重37.7公克
2,746 
18期
49,433 
自112年4月25日至113年9月25日
24,714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限量版幻彩鼠年紀念黃金金條7.5公克
1,060 
18期
19,089 
自112年6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
11,660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427 
24期
10,264 
自112年9月25日至114年8月25日
8,540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579 
18期
10,433 
自112年9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8,106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煌隆】1台錢幻彩黃金金條 金重3.75公克
584 
18期
10,526
自112年7月25日至113年12月25日
7,008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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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9期
3,251
自112年8月25日至113年4月25日
1,444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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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24期
27,610
自111年2月25日至113年1月25日
1,150
 
合計:



287,148 
 
14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