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2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孫建銘即瑞景空間規劃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詎被告自113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156,194元及利息、
違約金均未清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聯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