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金仁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就折舊零件項目之認定,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如認本院對零件項目之認定有所錯誤,應提起
上訴救濟,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