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3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王富民(黃口玶即黃素珠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口玶即黃素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3,6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3,09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口玶即黃素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3,679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口玶即黃素珠分別於:㈠94年8月16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延滯利息改依週年利率20%計付;㈡98年10月28日向大眾銀行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持卡人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款,如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遲延利息黃口玶即黃素珠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0萬3,67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未清償,黃口玶即黃素珠於000年0月0日死亡,被告為其再轉繼承人,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口玶即黃素珠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又大眾銀行於106年1月17日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存續銀行,概括承受大眾銀行對黃口玶即黃素珠之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現金卡、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帳務明細、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及合併公告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3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均與原告主張相符,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口玶即黃素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本金(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9萬3,586元
自102年8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萬0,093元
自102年8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合計
10萬3,6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