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陳洲軒
訴訟代理人 張濂
王旨財
王超群
上列
聲請人因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11頁),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