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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原      告  陳洲軒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張濂 
            王旨財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11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