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即 原 告 陳洲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5,728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