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松扉茗茶行即鄭欣潔
張淵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扉茗茶行即鄭欣潔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7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4,02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足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