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莊傳瑋
陳彥吾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944元,
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莊傳瑋6,792,058元,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彥吾1,339,207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54頁),核其
擴張聲明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8,131,265元(計算式:6,792,058+1,339,207=8,131,2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73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5,944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