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傳瑋
陳彥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命被上訴人再
連帶給付莊傳瑋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本息、再連帶給付陳彥吾900,000元本息,核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共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