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51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程峻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
繼承人黃玲瑩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㈡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25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暨異動索引。
㈢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房地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㈣原告應說明
債務人施登原之
應繼分比例,俾核定
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