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5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茂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
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對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有
起訴狀首頁收狀日期條戳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
惟被告已於113年4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從而,被告在原告起訴前已經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是依前引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