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648號
原 告 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HAPPY悅讀大樓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
二、
經查,原告
依兩造間管理契約書約定(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新臺幣496,000元本息,而系爭契約第14條已約定「因
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在卷
可參(卷第19頁),是本件
非屬
專屬管轄事件,且已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故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