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王三仁  


被      告  曾堂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