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2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佐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進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5,636元(
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