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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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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2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佐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進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萬5,636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8萬5,000元
1
利息
148萬5,0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25日
(208/366)
6%
5萬636.07元
小計
5萬636.07元
合計
153萬5,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