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358號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