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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被 告 陳弘洋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被告
於000年0月00日出境,
迄
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致先前送達不合法,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裁定於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50分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