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原 告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訴訟,然
被告僅列「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甲○○」、「 乙○○」,並無誠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
年籍資料,亦無「甲○○」、「 乙○○」之
年籍資料,致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同一性;又原告未表明本件被告間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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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誠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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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 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 法律關係為何;被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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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表明 上開編號3內容之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含證物)若干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