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原      告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僅列「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甲○○」、「 乙○○」,並無誠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亦無「甲○○」、「 乙○○」之年籍資料,致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同一性;又原告未表明本件被告間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被告誠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
 2
被告「甲○○」、「 乙○○」年籍資料
 3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被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
3
聲明245100元之項目、數額、計算式
 4
依原告所主張之被告人數
提出表明上開編號3內容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含證物)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