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蔡月雲
蔡月英
蔡美鈴
蔡依娟
蔡雅惠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12,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