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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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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簡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41號
原      告  遠東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楊才明 
被      告  林仕民 

訴訟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